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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证使用注意事项

摘要:医疗保险 证使用注意事项 医疗保险证、卡是基本医疗保险 参保 人员 享受医保待遇的凭证, 医保卡 同时也是 参保 人员 个人医疗帐户的资金卡。因此,必须妥善保管、规范使用。 一、医疗保险卡设有 密码 ,初始 密码 为参保人员 本人 身份证记载的出生年(4位

医疗保险证使用注意事项
 医疗保险证、卡是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医保待遇的凭证,医保卡同时也是参保人员个人医疗帐户的资金卡。因此,必须妥善保管、规范使用。

  一、医疗保险卡设有密码,初始密码为参保人员本人身份证记载的出生年(4位数)月(2位数)共6位数组成,如:1952年4月出生的参保人员,其医保卡的初始密码为195204。医保卡密码可以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微机终端修改。为了保证医保卡资金的安全,市医保中心建议参保人员修改并牢记、保管好自己医保卡密码,切忌将密码与医保证、卡放在一起。

  二、医疗保险证、卡仅限参保人员本人使用,参保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将自己的医疗保险证、卡提供给他人就医。

  三、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或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使用个人医疗帐户资金支付医药费时,必须出示本人医疗保险卡。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办理住院登记手续时,必须同时提供本人医疗保险证和医保卡。

  四、参保人员持医保卡到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要求修改密码、查询余额、配置个人帐户资金时,如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以看病、购药为前提或收取通讯费的,应立即向市医保中心举报投诉。

  五、参保人员持医保卡到定点医院、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结算时,应自己输入医保卡密码,并向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索要记录有本次消费金额及帐户余额的专用结算单。

  六、为确保个人医疗帐户资金的安全,参保人员切不可将医疗保险证、卡及密码留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除外)、定点零售药店。

  七、个人医疗帐户资金不得用于支付购买保健、营养、滋补品的费用。

  八、个人医疗帐户资金不能用于支付购买生活日用品的费用。

  九、个人医疗帐户资金不允许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提取现金。

  十、参保人员医保证、卡遗失或损坏,应及时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市医保中心服务大厅挂失、补办。

  十一、参保人员违反规定将医疗保险证、卡提供给他人就医,一经发现,除追回医保基金损失外,还将视其情节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有违法嫌疑的,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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