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策,南宁市参保职工的医保个人账户,可用于支付已参加基本医保的配偶、子女、父母、配偶父母在南宁市定点医疗机构看病就医所发生的个人负担费用,实现家庭共享。
参保职工可通过南宁市人社局官网、就业社保自助一体机、“南宁智慧社保”APP等多种途径,对符合使用其医保个人账户条件的亲属进行授权。只需填写与本人的关系、身份证号码、参保险种3项信息即可绑定,不必提供任何纸质材料,也不用去经办前台。结算时,授权使用人只需在医院结算窗口出示授权人的社保卡,并正确输入密码即可使用,不需授权的参保职工本人在场。
相关新闻
各有关单位,各有关参保人员: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1:2017〕1号)和《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府办〔2016〕36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落实、规范我市城乡居民困难、特殊人群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予以补助的相关工作,我局草拟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南宁市城乡居民困难特殊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有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需征求各有关单位和参保人员的意见,请于2017年11月10日上午下班前将修改意见以纸质形式反馈到市人社局医疗保险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