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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区2015年度居民医保缴费政策调整

摘要:为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待遇水平,市区调整2015年度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其中政府缴费补助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人每年400元,个人缴费标准调整后分别如下。

记者从常州市人社局获悉,常州市区2015年度居民医保9月1日起开始参保缴费,截止时间为2014年11月20日。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常州市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常政发【2014】112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待遇水平,市区调整2015年度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其中政府缴费补助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人每年400元,个人缴费标准调整后分别如下。

“未成年居民”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标准调整为120元/人,“高校大学生”参加居民的个人缴费标准调整为100元/人,“老年居民”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标准调整为300元/人,“非从业居民”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标准仍按照原规定执行,标准为450元/人。

居民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原规定的23万元/年提高至25万元/年。

重症精神病在门诊使用治疗精神病药品时所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费用,每月在200元以内的部分,职工医保基金按照90%的比例结付;居民医保基金对“未成年居民”和“高校大学生”按照85%的比例结付,对其他人员支付75%。

退休(退职)人员个人账户每半年划拨一次,分别为1月份和7月份。划拨基数以划拨上月当时的本人符合规定的基本养老金(生活费)或基本退休费等为准。

70周岁及以下全年划拨个人账户不满540元,按540元标准从统筹基金补足划入;71周岁以上的全年划拨个人账户不满600元,按600元标准从统筹基金补足划入。

特别提醒以下人员注意:

一是未成年居民考入大学(全日制)。在常州本地就读的,仍使用原有医保证,但参保缴费改由所在大学办理,不再从代缴银行卡上扣费;在常州市外就读的,在大学所在地参保,本地居民医保应及时到所属街道办理停保手续,避免与大学所属地的居民医保重复参保。

二是在校学生年满18周岁。按文件规定,年满18周岁的参保人员的类别将由“未成年居民”改为“非从业居民”,缴费标准将提高,应及时到街道办理信息变更手续,否则将按暂停参保处理。年满18周岁、仍在常州市就读的在校学生(大学生除外),需携带在校证明,至市社保中心办理续保认证手续,将可按“未成年居民-在校学生”类别继续参保缴费。

三是一卡多人缴费。在一张交通银行卡上签订几个参保人员的扣款协议进行缴费的,缴费前请务必确认银行卡上扣费人数,并存足参保人员的保费,不缴费人员及时停保,解除扣款协议。

四是参保人员信息变更要及时处理。如遇到参保人员死亡、户口迁出本统筹区、服兵役等特殊情况,应及时到参保所在街道办理停保手续,以免影响正常参保人员的扣费。参保人员住址、电话等基本信息变更也应及时去参保街道办理变更手续。

五是挂失卡要及时变更协议关系。居民医保证或缴费用的交通银行卡办理挂失补办手续后,须重新签订扣款协议,否则会造成扣款不成功。若有其他问题,可咨询常州市人社局咨询电话: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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