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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社保管理制度实施细则,广东社保管理制度实施细则全文

2025-10-31 08:37:10

1. 广东社保管理制度实施细则全文

到达退休年龄,社保没有满足最低的15年缴费期限一般有两种解决办法。

第一种是申请延迟退休,再继续缴纳一年社保费用。缴费期满后办理退休手续享受相应的养老待遇。

第二种是一些地区在到达退休年龄后,可以一次性补齐所差年限的社保费用,但具体操作还要看当地的社保规定。

2. 广东社保管理制度实施细则全文最新

2021年广东社保缴费年度是从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目前已经确定了本缴费年度的社保缴费基数上下限,也就是进行社保缴费基数的范围调整。

  广东省分为四大片区,片区不同,缴费基数也会差别。第一类片区是省直和广州,第二类片区是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第三类片区是汕头和肇庆;第四类片区是韶关、河源、梅州、汕尾、阳江、湛江、茂名、清远、潮州、揭阳、云浮。

  我们先来看下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上下限有不同,广东的四大片区的缴费基数上限是一样的,只是区别在缴费基数下限,具体如下:

  需要注意的是,广东的工伤保险是属于单独列出的,其缴费基数的上下限是全省一致的,与养老不同,没有区分片区,分别是:

  全省范围内缴费基数上限为22941元,全省范围内缴费基数的下限是4588元。

3. 广东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

广东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农村养老金计算方法发放标准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广东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2014〕37号)转发,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参保范围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户籍非从业居民,可在户籍所在区(含新区,以下简称区)自愿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一)年满16周岁(不含全日制在校学生);

(二)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

(三)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

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市外户籍居民迁入深圳、迁入前其户籍所在地已经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已在市外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不参加深圳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二、个人缴费

参保人每年按规定缴费一次。缴费时间为每年1月。当年1月以后首次参保的,当年应缴费于次年1月缴纳。

三、政府补贴

(一)政府为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出资建立基础养老金。

(二)对按时缴费的参保人,政府在其个人缴费的基础上加以补贴。其中:个人缴费120元的,补贴30元;个人缴费240元的,补贴40元;个人缴费360元的,补贴50元;个人缴费480元的,补贴60元;个人缴费600元的,补贴70元;个人缴费960元的,补贴80元;个人缴费1200元的,补贴90元;个人缴费1800元的,补贴100元;个人缴费2400元的,补贴110元;个人缴费3600元的,补贴120元。参保人未按本通知规定按时缴费、事后补缴的,政府对补缴部分不予补贴。

对重度残疾人、精神和智力残疾人等特困群体,在补贴基础上,政府再按每人每年100元标准,补助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个人应缴养老保险费为其个人缴费档次金额减去100元补助。

(三)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与市、区财政共同承担。除中央财政补贴外的其余资金,由市、区财政各承担一半。

个人缴费的政府补贴由市、区财政各承担一半。

市、区财政共同承担的补贴,先由市财政统一补贴,再由市、区财政结算。

四、待遇享受

参保人养老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终身支付。

(一)从7月1日起,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具有本市户籍不满8周年的,基础养老金为每月240元;自其具有本市户籍满8周年的次月起,基础养老金为每月360元。参保人缴费15年以上的,参保缴费每增加1年,每月加发3元基础养老金。

(二)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个人账户支取完毕后,按照原标准继续发放个人账户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各承担一半。

五、其他

(一)根据国家、广东省规定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城镇居民收入以及物价变动等情况,市人力资源保障局、财政委适时调整或制定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缴费补贴、基础养老金和丧葬补助费等标准。

(二)市社保机构每年应采集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的指纹。

市社保机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为年满70周岁和因重度残疾、重病导致行动不便的退休人员,上门提供领取养老金待遇资格认证服务,及时发放养老金。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深圳市实施〈广东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细则》(深府〔2012〕64号)同时废止。

4. 广东社保规定

单位缴费

缴费基数

养老保险:上限14958元;下限2408元

医疗保险:上限18561元;下限3712元

工伤保险:上限18561元;下限1890元

失业保险:上限18561元;下限1890元

生育保险:上限18561元;下限3712元

缴费比例

养老保险:单位14%;个人8%

医疗保险:单位8%;个人2%

失业保险:单位0.8%、0.64%、0.48%;个人0.2%

生育保险:单位0.85%;个人无需缴纳

工伤保险:单位0.4%、0.8%、1.2%;个人无需缴纳

注: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的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20%。

广州社保缴费标准

缴费流程

ETS缴费:

1、缴费单位可于每月1-15日内登录地税网站缴纳费款

2、地税部门每月按缴费单位自行申报的应缴数额或者根据其上月参保情况和缴费基数自动生成的当月应缴数额,通知银行进行批量划扣

3、缴费单位可到办税服务厅进行门前ETS缴纳费款。

门前开票缴费:

1、到办税服务厅打印《税收通用缴款书》

2、到银行缴纳费款

5. 广东省社保新规定

广东省社保纳费基数上限为17346元基数,纳费基数下限为3469元广东省社保纳费基数上限为17346元基数,纳费基数下限为3469元,根据社保规定,参保单位要求,根据职工的工资标准,在三十六九广东省社保纳费基数上限为17346元基数,纳费基数下限为3469元,根据社保规定,参保单位要求根据职工的工资标准,在3469和17346元之间申报职工的社保基数灵活,就业人员也可以根据个人收入水平

6. 广东社保法全文

是的。在交够十年的情况下,可以在广州办退休。但临时账户除外。

临时账户是指在参保人户籍地之外的地区初次参保时知,女已满或超过40岁,男已满或超过50岁时建立的账户。

也就是说,如果户口不在广州的,第一次在广州参保需要女性在40岁以前 男性在50岁以前。

7. 广东省社会保险管理条例

参保人员在2014年1月1日后首次办理本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手续并缴费的,以及2013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本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手续但未在2014年1月31日前缴费的,其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按15年执行。

参保人员在2013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本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手续且在2014年1月31日前缴费的,其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仍按10年执行。

原参加本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计算为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8. 广东社保管理制度实施细则全文解读

广东省社保补缴政策是如何规定的呢?下面为大家进行详细介绍!

一、申请条件

1、须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

2、用人单位与补缴个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3、省直单位应参保而未参保等原因,导至社保欠缴的,可申请社保补缴。

二、社保补缴说明如果在补缴期间有任职单位,您可通过单位进行补缴。

对企业应参保未参保的,企业应提供当时的人员名册,为未参保的人员进行补缴。补缴要按照当时单位和个人应当参保的险种进行补缴,并计缴相应的利息。各险种的补缴时间不能早于补缴单位的单位成立时间。各险种的补缴时间不能早于对应险种的险种开始时间。

建议缴费单位经办人可联系所属区主管地税机关进一步咨询了解具体补缴手续。或可拨打12333进行人工咨询,由工作人员了解您的所属区后为您作出指引。

9. 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实施意见

  一、完善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办法

  (一)1998年6月30日以前参保且2021年1月1日起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首次领取的过渡性养老金,按以下办法计算:

  首次领取的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退休时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本人1998年6月前的平均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1998年6月前实际缴费年限)×1.2%

  本人1998年6月以前的平均缴费指数=(本人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1994年1月至1998年6月前的实际缴费指数平均值×1994年1月至1998年6月前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1994年1月至1998年6月前实际缴费年限)

  其中,没有1993年底前视同缴费年限但有1993年底前实际缴费的参保人,其1993年底前的实际缴费年限纳入计算过渡性养老金的年限,本人视同缴费指数按照附表执行。

  (二)1998年7月1日以后参保,具有视同缴费权益且2021年1月1日起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首次领取的过渡性养老金,按以下办法计算:

  首次领取的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退休时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本人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1.2%

  二、完善视同缴费指数确定办法

  (一)具有1993年底前视同缴费年限的参保人,以及没有1993年底前视同缴费年限但有1993年底前实际缴费的参保人,本人视同缴费指数的确定按现行规定执行,具体标准见附表。

  (二)1994年1月后由外省进入我省且具有视同缴费权益的参保人,本人视同缴费指数按以下办法确定:

  本人视同缴费指数=本人视同缴费年限截止时点年度转出地所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相同年度广东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三)《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粤府〔1993〕83号)实施后原在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编制内工作人员(不含按国家规定应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合同制工人,以及已经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其他人员),2014年9月30日前因调动、改制、经批准辞职及辞退后参加我省企业养老保险的,以及安置到我省的退役军人,本人视同缴费指数按以下办法确定:

  本人视同缴费指数=本人视同缴费年限截止时点年度原单位所在地级以上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相同年度广东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计算安置到我省的退役军人本人视同缴费指数的,公式中“本人视同缴费年限截止时点年度原单位所在地级以上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按安置所在的地级以上市标准确定。

  (四)本条第(二)(三)款中经由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原人事、劳动部门)批准调动或改制,到企业工作的参保人,在我省参保后视同缴费指数计算值低于在我省首次参保地所在地级以上市标准的,按在我省首次参保地所在地级以上市标准确定。

  三、完善有关群体视同缴费年限审核规则

  本通知第二条所涉群体视同缴费年限核定中的有关问题按以下办理:

  (一)因所在地人民政府贯彻粤府〔1993〕83号文延迟实施时间的,从1994年1月至所在地贯彻粤府〔1993〕83号文的实施时间的上月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二)1994年1月后由外省进入我省且具有视同缴费权益的参保人,其视同缴费年限截止时间按转出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2014年9月底前,在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编制内工作人员(不含按国家规定应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合同制工人,以及已经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其他人员),因调动、改制、经批准辞职及辞退后参加我省企业养老保险的,按国家和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四)参保人的视同缴费年限由待遇领取地负责审核。

  四、其他事项

  (一)为实现待遇水平平稳过渡,对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计算的过渡性养老金高于按视同缴费账户法计算的部分,用5年时间逐年过渡到全额发放:第一年(2021年)发放30%,第二年(2022年)发放50%,第三年(2023年)发放70%,第四年(2024年)发放90%,第五年(2025年)及以后发放100%。2020年12月31日前视同缴费账户按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计息,2021年至2025年按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增长率计息。

  (二)2020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并按视同缴费账户法计发过渡性养老金,且本通知执行时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其过渡性养老金参照本通知第一条计算,并按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金年度调整比例计算增长额,高于按视同缴费账户法计算的部分,用5年时间逐年过渡到全额发放(过渡期发放比例按本通知的“四(一)”项规定执行)。2020年12月底前已发放的过渡性养老金仍按原办法标准执行。

  (三)2026年1月1日及以后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不再适用与视同缴费账户相关的规定。

  (四)结合本次完善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办法,按国家要求逐步清理地方性养老金项目。

  有关5年过渡期待遇发放和清理地方性养老金项目的具体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五、工作要求

  各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调整完善企业养老保险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办法相关工作,将其作为完善覆盖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完善企业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推进全国统筹的一项重要工作抓实抓好;要提高政治站位,树立底线意识,严格按照本通知的各项规定和要求贯彻执行;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准确及时调整企业退休人员过渡性养老金;要严格执行社保基金管理各项规定,加强风险预警和防控,坚决防范和打击欺诈冒领养老金等违法行为。

  六、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反映。养老金,可以说是关乎到每个退休人员切身利益的事情,但对于养老金到底怎么计算发放,大多数人却不了解。

我国的养老金制度是在90年代建立的,1995年国家下发了《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1997年又下发了《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要求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在决定中明确,对于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养老金待遇由三部分组成,除了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以外,养老保险基金每个月还会发放一笔的过渡性养老金。

不同地方政府制定的过渡性养老金政策不同,广东省结合了本地的实际情况,在2006年创新性地提出了将企业退休人员的过渡性养老金权益账户化,采用视同缴费账户的办法计发过渡性养老金。

正常情况下,我们缴纳养老保险后,钱一部分进入社会统筹账户,一部分进入个人养老金账户,等到退休以后,发放养老金的钱就来源于这两个账户。

但是对于广东省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企业职工,除了上述两个账户,还增加了一个视同缴费账户。

根据个人的视同缴费年限、当地的平均工资水平、本人的缴费基数等参数,推算出个人视同缴费账户中应有的金额,再按照一定的月数每月发放。

不过视同缴费账户和其它两类账户不同的是,它实行的是虚账管理,账户中的金额不得继承和一次性提取。

可以说,广东省的这个政策在当时是非常创新的,但是随着国家养老保险体制的改革,广东省这种账户化的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办法与养老保险的全国统筹趋势不相适应,因此必须进行调整。

为此,10月份广东省下发了《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办法等事项的通知》,明确了过渡性养老金计算的两种办法。

对于1998年6月30日前参保且2006年7月1日起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过渡性养老金计算方式如下:

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退休时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本人1998年6月前的平均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1998年6月前实际缴费年限)×1.2%;

对于1998年7月1日以后参保的退休人员,过渡性养老金计算方式如下:

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退休时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本人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1.2%;

对于很多职工来说,新老办法计算出的过渡性养老金肯定会有不同,为了保证改革的平稳过渡,广东省制定了5年的过渡期。

对于新待遇(按照新办法计算的过渡性养老金)高于老待遇(按照视同缴费账户法计算的过渡性养老金)的退休职工,高出的那一部分将用5年逐步过渡到全额发放:

2021年发放高出部分的30%,2022年发放50%,2023年发放70%,2024年发放90%,2025年)及以后发放100%。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2021年之前就已经领取养老金的退休人员,他们前面领取的过渡性养老金还是按照之前的标准发放,并不会重新计算。

不过,对于2021年1月开始的那部分过渡性养老金,肯定是会核算补发的。

而对于新待遇低于老待遇的退休职工,参照国家养老保险改革中的政策——保低限高,那么应该还是按照老待遇发放。

也就是说,在过渡性养老金新政策实施后,广东省退休人员的养老金要么不变,要么增加。

10. 广东省社保条例实施细则

广东省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必须是企业在执行合同制用工以前,经当地劳动局批准招工的人员(即习惯叫做固定工),其参加社保以前的连续工龄才能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一般工龄不能列入)。执行合同制用工人员,不享受此待遇。

其认定依据是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办发〔1997〕116号)文件。

11. 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2021年广东省公布的养老金计发基数并不是广东省内统一的,深圳市的养老金计发基数另行公布。

11月23日,广东省公布了2021年的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经明确,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企业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为8332元每月,比上年度的7860元增长约6%。

由于广东省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全省是划为四个档次,可能很多人会觉得养老金计发基数不应该使用相同的。比如说广州市、深圳市和省直单位全口径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8919元,第二类地区为6597元,第三类地区为6122元,第四类地区为6334元。

养老金计算的时候,由于缴费档次关系到缴费指数的计算,进而计算基础养老金,因此使用相同的养老保险计发基数,肯定要就有关缴费基数的口径进行统一。

比如说计算缴费指数的时候,是以2020年全口径全省社会平均工资7647元为基础计算。这样一类地区按100%缴费缴费指数会大于1,而其他地区会小于1。这种地方高缴费基数的优势还会予以一定程度的保留。

不过广东省并没有公布有关缴费指数的计算方式,但总体来说不会让高缴费基数吃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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