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哈尔滨五险一金缴纳比例,2024哈尔滨五险一金缴费基数
2024年哈尔滨五险一金缴纳比例最低标准,哈尔滨社保单位和个人缴费标准, 2024年哈尔滨五险一金缴纳比例及基数是多少?2024哈尔滨五险一金最低一个月要交多少钱?
一、2023-2024年度哈尔滨社保缴费比例及缴费基数一览表
下表是2023-2024年哈尔滨社保费用明细参考,如下:
(1)以单位职工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险种及其比例参考:
养老保险费:单位缴纳20%,个人缴纳8%。
失业保险费:单位缴纳2%,个人缴纳1%。
医疗保险费:单位缴纳8%,个人缴纳2%。
工伤保险费:单位缴纳,个人不缴纳。
生育保险费:单位缴纳,个人不缴纳。
(2)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险种及其比例参考:
养老保险费:个人缴纳20%。
医疗保险费:个人缴纳5%。
二、2024年哈尔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标准是多少?
1、城乡居民参保缴费
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为1020元,其中财政补助640元,个人缴纳380元。
在集中缴费期参保缴费的一般居民,享受财政补助,个人缴纳380元,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集中缴费期外参保缴费的,需缴纳1020元(个人缴费380元及财政补助640元均由个人承担),并自缴费之日90天后至2024年12月31日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温馨提示:这里的城乡居民指普通居民,符合政策规定且经哈市相关部门认定的困难人员享受困难人员参保资助政策。
2、新生儿参保缴费
家长自行为新生儿选择办理参保缴费时间。
(1)出生0-90天(含90天)的新生儿,2023年9月1日至12月31日办理参保登记的,同时缴纳当年及下一年度医保费760元(2023年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380元,2024年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380元),待遇期限自出生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
(2)2024年1月1日至8月31日办理参保登记的(包括2023年出生的0-90天(含90天)的新生儿),只缴纳当年医保费380元,待遇期限自出生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
(3)出生超过90天的新生儿,参保缴费标准及待遇期限按一般居民相关政策执行。
3、大学生参保缴费
鼓励新入学大学生按学制参保并预存保费,也可按年度参保缴费。按规定缴纳2024年医保费后,待遇期自2023年9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此外,医疗救助资助参保对象、军人退出现役当年、军人退出现役当年随军未就业配偶、首年监狱服刑人员、刑满释放人员当年参加居民医保实行全年动态参保,缴费不受集中缴费期限制,按照个人缴费标准380元缴费,不设待遇等待期,自缴费到账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三、2024年哈尔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方式有哪些?
2023年为正常参保状态且有医保待遇的城乡居民无需再办理参保(按规定续缴2024年保费即可)。新参保及医保关系已暂停的居民办理参保(续保)有以下两种方式:
1、窗口办理
城乡居民可就近到乡镇政府公共服务中心、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街道劳动保障工作站或村委员会(以下简称“基层代办点”)办理参保。
2、线上办理
新参保的城乡居民可通过“哈尔滨医保”微信公众号、黑龙江政务服务网办理参保。
集中缴费期间:
2023年9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为2024年度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
温馨提示:过了集中缴费期也可参保缴费,但缴费金额会增加且有90天待遇等待期,待遇等待期不享受医保待遇,建议您在集中缴费期及时办理参保缴费。
一、哈尔滨五险一金缴费比例
社会保险中,各项费用是以职工上年的全年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新招用人员以第一个月工资或者劳动合同规定工资为缴费基数)按比例计算,并由单位和职工个人分别缴纳的。
规定的比例大约是:
养老保险:单位缴纳比例20%,个人缴纳比例8%
医疗保险:单位缴纳比例10%,个人缴纳比例2%+3元大病统筹
失业保险:单位缴纳比例1%,个人缴纳比例0.2%
工伤保险:单位缴纳比例1%,个人不缴费
生育保险:单位缴纳比例0.8%,个人不缴费
住房公积金:单位缴纳比例12%,个人缴纳比例12%
二、五险一金的作用
1、养老保险是为了老有所养,劳动者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可以领取退休金;
2、医疗保险是职工生病作为医疗报销用的;
3、失业保险是职工失业后,领取生活费的;
4、生育保险是职工生育作为生育报销和有关待遇的;
5、工伤保险是职工发生工伤,支付医疗费用或者赔偿有关工伤待遇的;
6、住房公积金是住房改革,企业和劳动者各缴纳一定的住房基金,符合提取条件可以提取,也可以再购买商品房时享受更低的住房贷款利息,减轻劳动者经济负担。
三、五险一金能否取出?
除了住房公积金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取出外,其余五险不能取出。
住房公积金,归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根据国务院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